2021年12月24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,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共9章77条,包括总则、预防和治理、案件办理、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、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、国际合作等。

03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分工有哪些规定?

第六条 监察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,应当根据分工,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,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。有关部门应当动员、依靠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,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。解析:在司法实践中,负责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主要机关为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,纪检监察机关也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,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充当“保护伞”和涉腐败问题与前述机关同步侦办甚至直接查处。本条将上述分工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,强调各机关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约。一方面,各个机关要相互配合协同,确保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强大合力;另一方面,也要相互制约监督,从而有效防止包庇纵容、违法办案等情况的发生。

04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,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作出了哪些规定?

第十二条  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,对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,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;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
解析:这是就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作出的专门规定,目的是防止涉有组织犯罪人员染指基层政权。这里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形加以处理:第一,就候选人审查而言,发现其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,取消其相应的候选人资格;第二,就事实审查而言,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