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属单位的人请吃饭能去吗?
 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,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的,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。追究的对象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,无论是组织的人还是参加的人都应当给予一定的处分。因此,对下属单位组织的宴请,应当慎重参加,如果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请,就是违纪行为。即使有些人是个人名义宴请,也难保他回去之后不用公款报销。还有一些可能确实是私人宴请,但是由于与下属单位存在管理关系,则有可能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,同样是违纪行为。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不向组织报告,搞秘密聚餐的,更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。
老乡、同学、战友聚会能参加吗?
 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七十四条规定,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,情节严重的,应当受到纪律处分。这里的“违反有关规定”主要是指中央纪委、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《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“老乡会”、“校友会”、“战友会”组织的通知》等规定,该通知对领导干部组织、参加“老乡会”“校友会”“战友会”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,违反其中相关具体要求,组织、参加“老乡会”“校友会”“战友会”等,情节严重的,则构成违纪。党员干部基于正常交往,参加老乡、校友、战友、同学之间的聚会、聚餐、交往等活动的,一般不构成违纪。但是即使是不参加这些有组织的“老乡会”“校友会”“战友会”,但利用老乡、校友、战友关系搞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、搞利益交换的,同样是违反党的纪律的,也应受到纪律的严惩。

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家宴能吃吗?

 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二条规定,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 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破坏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。

 “宴请”,包括在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。接受这些活动安排,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。这种“可能”,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,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。接受私营企业主、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等活动,无论是什么标准,无论花费是否是公款,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,就一概不能接受。